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31號
原 告 傅桂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3萬665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