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09號
原 告 何英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林新賀之繼承人
林宏謀之遺產管理人)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8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