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96號
原 告 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色地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鈕澤基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76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1,636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55,153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65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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