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訓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任發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
2萬5,92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1,19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697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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