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795號
TCDV,104,補,1795,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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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訓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
2萬5,92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1,19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697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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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