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790號
TCDV,104,補,1790,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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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佩錚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6,131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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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