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765號
TCDV,104,補,1765,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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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洪勤惠
      王介欣
      楊岳勳
被   告 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煌
被   告 洪豊霞
      葉春喜
      何玉芳
      郭麗真
      張秀枝
      洪慶源
      莊雯棋
      張永宗
      宋士宏
      林佩君
      張永昇
      馮美慧
      王薇青
      張永欣
      賴奇偉
      陳莉芳
      丁沛瀅
      蔡依穎
      顏志仲
      廖秀芬
      慶悅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依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等提起分割
  共有物之訴,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徵收裁判費
  用。據此,前揭起訴之方式及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
  號及同段第4003建號、4010建號(下稱系爭不動產),原告
  主張合併變價分割,惟原告起訴未提出系爭第4003建號、第
  4010建號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額,然就原告提出之系爭1004
  地號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該系爭100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
  新臺幣(下同)83244元/平方公尺,原告三人應有部分面
  積共有86.21㎡(3622.17㎡23801/1000000)。基上,前
  揭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7657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
  積86.21㎡公告土地現值832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2082元,爰暫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貳仟零捌
  拾貳元。就系爭第4003建號、第4010建號不動產之客觀交易
  價額,嗣由承審法官予以調查訴訟標的之實際交易價額,而
  另行核定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暫予補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用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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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悅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