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中興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詹選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千芳間強制遷離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為大里區中興華城社區之區分
所有權人彭泰源之妹,在74巷中庭及車庫共飼養5條土狗,容任
土狗恣意亂吠、便溺,致生異味、噪音、環境髒亂,且有其他違
反住戶公約情事,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求被告改善未果,
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之規定,訴請被告應自大里區中興
華城社區遷出,且將戶籍一併遷出。衡之原告所得訴訟利益,乃
為維護公共衛生及回復住居安寧,將被告強制遷離係命被告為一
定之行為,並無財產權性質,故本件核屬非財產權性質,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