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747號
TCDV,104,補,1747,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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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47號
原   告 吉利發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福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上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605,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33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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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利發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