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陳有豐
陳俊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鉅塘龍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釗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3萬4,944元,依
民事訴訟法應繳第1 審裁判費1萬3,276元,復因本件係勞工對公
司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則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6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