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741號
TCDV,104,補,1741,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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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陳有豐
      陳俊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鉅塘龍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釗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3萬4,944元,依
民事訴訟法應繳第1 審裁判費1萬3,276元,復因本件係勞工對公
司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則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6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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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塘龍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