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724號
TCDV,104,補,1724,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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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許堃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春福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1,39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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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