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706號
TCDV,104,補,1706,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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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原告與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604,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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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