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原告與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604,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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