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704號
TCDV,104,補,1704,201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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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蔡耀輝CHAI YEW FAI)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折合共新臺幣(下同)11,589,90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13,4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附表:
一、新臺幣1,876,350 元
二、美金105,946 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4 年8 月3 日
  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美金匯率為31.24000,
  折合新臺幣3,309,753 元(計算式:105,946 31.24000=
  3,309,753.04)
三、歐元30,000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4 年8 月3 日臺
  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歐元匯率為34.02000,
  折合新臺幣1,020,600 元(計算式:30,00034.02000=
  1,020,600 )
四、新加坡幣240,000 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4 年8 月
  3 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新加坡幣匯率為22.43000,
  折合新臺幣5,383,200 元(計算式:240,000 22.43000=
  5,383,200 )
五、總計:新臺幣11,589,903元(計算式:1,876,350 +3,309,
  753 +1,020,600 +5,383,200 =11,58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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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