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40號
TCDV,104,補,1640,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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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0號
原   告 廖孟珠
原   告 廖孟華
原   告 廖孟香
原   告 廖孟娟
上原告與被告廖年祥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81,345元
(計算式:33,641元×1441÷5×4=38,781,3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3,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上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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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