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宇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7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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