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鎮華即楊濟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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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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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③聯合中信中心信用報告上載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澳│
│ 盛銀行債權受讓人,另擔任楊采珊對台灣銀行大里分行之保│
│ 證人,惟債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未列入。請確認富邦資產│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是否為債權人?如是,應重提│
│ 債權人清冊(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並記載債權數額│
│ 。 │
├───────────────────────────┤
│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2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 │
│ 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
│ 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
│ 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五、本人、配偶目前職業?103年11月起迄今每月收入狀況? │
│ 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六、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與出租人有無親屬、朋友關係│
│ 。 │
├───────────────────────────┤
│七、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最│
│ 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八、應補正: │
│①父母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 │
│②兄弟姐妹(含債務人)共幾人。 │
│③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④應受扶養權利人(父母、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
│ 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
│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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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全│
│ 部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
│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
│ 出)。 │
├───────────────────────────┤
│十、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
│十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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