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錕禎
代 理 人 黃淑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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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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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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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補正請陳報銘聲歡樂聯誼、異國風味餐廳於聲請人聲請│
│ 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
│ 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
│ 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
│ 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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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 │
│ 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 │
│ 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9月間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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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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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 年內下列行為: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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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 │
│ 102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 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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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聲請狀所載,尚有民間債務。陳報是否增列民間債務之│
│ 債權人。如是,並應重新填寫債權人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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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抵押權借款之借款原因,並提出釋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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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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