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29號
TCDV,104,建,129,201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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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9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   告 林泳鰡即鴻展工程行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8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 4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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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