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503號
TCDV,104,家親聲,503,201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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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03號
抗 告 人 李榮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榮章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抗告人不
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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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