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03號抗 告 人 李榮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榮章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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