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714號
TCDV,104,司聲,1714,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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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蘇源磯
上列聲請人因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
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 該公司營業稅應補徵稅額,國稅局迄未核定,稅務債務未能 確定,致無法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
三、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8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5年4月29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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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