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705號
TCDV,104,司聲,1705,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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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林琬玲(即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 清算完結,依法應於104年10月24日清算完結,惟因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清算申報所得,致無法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92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年4月24日止完結清 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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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琬玲(即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