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169號
聲 請 人 孟祥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孟繁安
賴芊如
聲 請 人 洪幸杰
莊勝智
莊雅茹
莊雅評
陳韋翔
陳彥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 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 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 ,若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賴何屘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死亡, 聲請人洪幸杰、莊勝智、莊雅茹、莊雅評、陳韋翔、陳彥翔 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孟祥禾為被繼承人曾孫,聲請人自 願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並提出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4年6月24日死亡,洪幸杰、莊勝智 、莊雅茹、莊雅評、陳韋翔、陳彥翔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 人孟祥禾為被繼承人曾孫,分別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三親 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惟 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賴金生、賴 迦宏、賴堃生、賴月蘭、賴月香及賴郁芬 6人,其中賴金生 業於 100年12月10日死亡,由賴泫名、賴依廷及賴珮僥代位 繼承其應繼分,賴迦宏業於95年 8月26日死亡,由賴威任及 賴芊如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上開繼承人中,賴堃生、賴月蘭 、賴月香、賴郁芬、賴依廷、賴芊如及賴威任已向本院辦理 拋棄繼承,賴泫名及賴珮僥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
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核無訛。依前揭說明,親等較近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賴泫名及賴珮僥既未拋棄繼承,聲請人尚 非繼承人。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