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毛鳳甄即羅振鵬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毛鳳甄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 164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羅振鵬之遺產管理人。被 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 第13783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程序,爰依法聲請裁定遺 產管理報酬,以便及時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 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 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 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又受 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 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1183條、第1179 條第1項、第548條分別定有明文。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 之遺產,性質上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則依前揭民法 第548條第1項規定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遺產管理人於受委 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不得請求報酬,先予敘明。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經本院於103年8月21日以103年度司繼 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羅振鵬之遺產管理人。 惟聲請人尚未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向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 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 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從而,聲請人難謂已執行完畢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