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365號
TCDV,104,司繼,1365,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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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廖陳秀良
       廖瓊玉
       廖文漢
       廖唯伶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 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 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 1 項、第 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 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 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廖文彰於民國104年4月13日死亡, 聲請人廖陳秀良為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聲請人廖瓊 玉、廖文漢廖唯伶為被繼承人第三順序繼承人,聲請人自 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切結書及印鑑證明為證。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4年4月13日死亡,聲請人廖陳秀良 為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聲請人廖瓊玉廖文漢及廖 唯伶為被繼承人第三順序繼承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惟查,被繼承 人第一順序孫輩繼承人有廖翊安廖芷妍、鍾承岳及鍾承泓 4 人,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業經本院依職權 查核無訛。被繼承人第一順序孫輩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而 聲請人係後順序之繼承人,依前揭說明,順位在先之繼承人 未拋棄繼承,順位在後者依法不得繼承。聲請人尚非繼承人 ,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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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