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451號
TCDV,104,司票,5451,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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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451號
聲 請 人 呂嘉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古鈞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票據號碼CH270358之本票原本(未核對)。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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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