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451號聲 請 人 呂嘉成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古鈞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二、票據號碼CH270358之本票原本(未核對)。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