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150號
TPDV,90,除,150,200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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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青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巷二一弄二號一樓
  代 理 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巷二一弄二號一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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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八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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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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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青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壹拾叁萬叁仟伍佰│QA六八七六一七│  │
│ │司甲○○     │行        │           │陸拾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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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