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青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巷二一弄二號一樓
代 理 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巷二一弄二號一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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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八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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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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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青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壹拾叁萬叁仟伍佰│QA六八七六一七│ │
│ │司甲○○ │行 │ │陸拾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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