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009號
TCDV,104,司票,5009,201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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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09號
抗 告 人 陳世周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陳盈妃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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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