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09號抗 告 人 陳世周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陳盈妃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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