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欽進
相 對 人 蔡基能
相 對 人 蔡基禎
相 對 人 蔡基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陳金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77年1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
(四)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陳金花、蔡基禎。 嗣債務人蔡基禎、蔡陳金花於101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 3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11月 30日,如未按月繳納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 103年8月30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 金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103年5月9日 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相對人蔡基能、蔡基禎、 蔡基發,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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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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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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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梧棲區 │南簡 │ │1047-4 │建│177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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