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4年度,21號
TCDV,104,司家聲,21,2015100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唐代英
      唐代豪
      唐代創
相 對 人 唐代雄
      唐代傑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唐代雄唐代傑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唐代雄唐代傑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 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 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 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1年度家訴 字第53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應繼份比例各負 擔五分之一。
三、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裁定命相對人應於7日內提出費用 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裁定業經合法送達,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未提出,是本院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其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8,028元,相對人應依應繼分 比例各負擔五分之一如附表所示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
│附表:(計算書) │
├────────┬─────────┬─────────┤
│費用項目 │ 金 額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用 │ 18,028元 │聲請人預納 │
│ │ │應由兩造各負擔5分 │
│ │ │之1 │
├────────┴─────────┴─────────┤
│相對人唐代雄唐代傑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
│3,606元(計算式:18,028×1/5=3,606,元以下4捨5入)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