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883號
TCDV,104,司催,883,2015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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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黃正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關於如下附表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 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為民事訴訟第558條所明定。二、惟查,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證券,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經核 聲請人所提掛失止付通知書,其上所載受款人與聲請人不同 ,從而不能依此辨證聲請人為本件票據持有人或能據證券主 張權利之人;遂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裁定命於7日內 補正「聲請人就票據號碼TCB1320876、PAN7680839號二張支 票有票據權利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聲 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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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8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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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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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104年2月28日│12,175元 │TCB13208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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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賴佑信 │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04年2月5日 │6,420元 │PAN76808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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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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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