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240號
債 權 人 陳子文即仁翔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總茂工程有限公司、黃靖筑、黃璨竣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將黃靖筑、黃璨竣列為債務人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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