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240號
TCDV,104,司促,31240,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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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240號
債 權 人 陳子文即仁翔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總茂工程有限公司黃靖筑黃璨竣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將黃靖筑黃璨竣列為債務人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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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