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88號債 權 人 許淑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淳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張淳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請確認請求標的內容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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