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134號
TCDV,104,司促,31134,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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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務 人 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兼 沈榮富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沈君擎
債 務 人 捷宬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兼 王玉娟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貳仟陸佰陸
  拾壹元,及⑴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八0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
  中⑵新臺幣叁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0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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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