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037號
TCDV,104,司促,31037,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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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037號
債 權 人 邦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全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橙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債權人邦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並確認施全森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若是,請
   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彭意玲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釋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債務人橙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4年10月1日府授經商
   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
   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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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橙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