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037號
債 權 人 邦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全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橙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債權人邦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並確認施全森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若是,請
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彭意玲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釋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債務人橙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4年10月1日府授經商
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
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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