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02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廖瑭鈺即廖凌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
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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