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52號
TPDV,90,重訴,52,20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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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苗春興
  被   告 虹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楊文井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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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