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苗春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捌拾玖萬叁仟貳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元壹
仟零貳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貳仟玖佰柒拾捌元,
折合新臺幣叁拾萬零捌仟玖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萬零捌仟捌佰捌拾玖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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