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52號
TPDV,90,重訴,52,200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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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苗春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捌拾玖萬叁仟貳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元壹
  仟零貳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貳仟玖佰柒拾捌元,
  折合新臺幣叁拾萬零捌仟玖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萬零捌仟捌佰捌拾玖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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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