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933號
TCDV,104,司促,30933,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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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33號
債 權 人 黃卉蓁
債 務 人 邱瑞精
債 務 人 邱麗香
一、㈠債務人邱瑞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捌萬柒
   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麗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捌萬柒仟陸
   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請求第一項及第二項為同一筆債權,故債務人中一人清償
   ,在清償範圍內另一人則免除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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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