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45號
TPDV,90,重訴,45,200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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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樂飛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丁○○四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億玖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佰
     陸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萬零貳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玖萬
     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肆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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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