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785號
債 權 人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蔡瑞麟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狀列債務人蔡瑞麟是否有誤載?(已死亡)並補其除戶
戶籍謄本。
㈢請補狀稱本票影本。
㈣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陸拾萬元,是否應限於管理人管
理蔡瑞麟之遺產範圍內為支付。若否,請附據請求原因事
實及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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