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785號
TCDV,104,司促,30785,201510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785號
債 權 人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蔡瑞麟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狀列債務人蔡瑞麟是否有誤載?(已死亡)並補其除戶
   戶籍謄本。
  ㈢請補狀稱本票影本。
  ㈣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陸拾萬元,是否應限於管理人管
   理蔡瑞麟之遺產範圍內為支付。若否,請附據請求原因事
   實及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1/1頁


參考資料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