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744號
TCDV,104,司促,30744,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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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74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劉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劉秋雪於民國89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93年01
   月28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㈡查案外人宋玉華於民國102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
   103年10月16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㈢查債務人於民國96年05月23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㈣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影本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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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