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七號 原 告 台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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