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377號
TPDV,90,重訴,2377,200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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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七號
  原   告 台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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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