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5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邱治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叁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邱治賢於民國89年5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01351368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5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8
51元及費用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邱治賢於民國98年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54337455014945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4462元及費用6211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55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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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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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治賢 431│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0364│1780135136│10月05日起 │ │ │
│ │元 │80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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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邱治賢 543│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32100│3745501494│09月15日起 │ │點九九 │
│ │元 │5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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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邱治賢 543│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17900│3745501494│09月15日起 │ │點九九 │
│ │0元 │5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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