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彥霖
債 務 人 張濬清即張耀清
債 務 人 邱若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彥霖前就讀致用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張濬清
即張耀清、邱若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共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9,000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彥霖自民國104年08月0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53,10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張濬
清即張耀清、邱若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54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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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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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若娟、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6│
│ │7109元│彥霖、張濬│7月06日起 │ │ │
│ │ │清即張耀清│ │ │ │
├──┼───┼─────┼──────┼──────┼───────┤
│ 002│新臺幣│邱若娟、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6│
│ │23000 │彥霖、張濬│7月06日起 │ │ │
│ │元 │清即張耀清│ │ │ │
├──┼───┼─────┼──────┼──────┼───────┤
│ 003│新臺幣│邱若娟、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6│
│ │23000 │彥霖、張濬│7月06日起 │ │ │
│ │元 │清即張耀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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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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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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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若娟、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09元│彥霖、張濬│8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清即張耀清│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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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邱若娟、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000 │彥霖、張濬│8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清即張耀清│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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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邱若娟、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000 │彥霖、張濬│8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清即張耀清│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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