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92號
TPDV,90,重訴,192,2001011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叁拾肆萬叁仟捌佰叁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叁佰玖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1/1頁


參考資料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