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391號
TCDV,104,司促,30391,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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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391號
債 權 人 廖寶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晉嘉王順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許晉嘉王順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債務人王順興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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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