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391號
債 權 人 廖寶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晉嘉、王順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許晉嘉、王順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債務人王順興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