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58號
TPDV,90,重訴,158,20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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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名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雲
                   送達代收人 黃欣欣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萬零叁仟伍佰陸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
     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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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