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237號
TCDV,104,司促,30237,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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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237號
債 權 人 朱仁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依釋明資料所示買受人及發票人均
   為甫基精密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另統
   一發票上營業人資料模糊,請併提出清晰影印資料(或正
   本)。
  ㈡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之依據為
   何?
  ㈢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誤載併釋明計算方式。(與狀附證
   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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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甫基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