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237號
債 權 人 朱仁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依釋明資料所示買受人及發票人均
為甫基精密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另統
一發票上營業人資料模糊,請併提出清晰影印資料(或正
本)。
㈡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之依據為
何?
㈢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誤載併釋明計算方式。(與狀附證
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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