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135號
TCDV,104,司促,30135,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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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5號
債 權 人 譚元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璽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璽卉住居 於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之5,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 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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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