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29號
TPDV,90,重訴,129,20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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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
                    住台北市○○○路二0四巷六號一樓
  被   告 國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
  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住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四樓
        戊○○   住
        乙○○   住台北市○○街六十巷一號三樓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七樓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號四樓之四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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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