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088號
TCDV,104,司促,30088,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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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88號
債 權 人 大昶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倍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士承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或「?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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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昶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